第十五期裁判評議認定9起判例中有3起錯漏判 克雷桑韋世豪犯規性質不同
7月23日晚,第期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十五期(20240723期)裁判評議工作。裁判錯漏根據各俱樂部的評議判克溫州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申訴意見,本期評議了9個判例。認定9個判例中7個來自中甲聯賽,起判評議組認定其中有2起錯漏判。例中雷桑另外2個判例是有起針對近期中超聯賽中關注度較高的山東泰山克雷桑和成都蓉城韋世豪兩起相似踢人事件,評議分析認為兩起判例性質不同,韋世克雷桑屬于嚴重犯規,豪犯而韋世豪屬于暴力行為,規性裁判員臨場漏判克雷桑的第期直接紅牌。
本期評議會仍采用視頻會議形式,裁判錯漏邀請兩名來自社會和媒體界的評議判克足球社會監督員以及中國足協紀檢人員列席旁聽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認定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甲聯賽第18輪,起判延邊龍鼎VS南京城市,比賽第61分鐘,溫州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城市17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延邊龍鼎37號隊員爭搶球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延邊龍鼎37號在防守中踢倒南京城市17號,屬于草率的犯規,犯規接觸點發生在延邊龍鼎罰球區內,應判守方犯規和罰球點球。裁判員臨場漏判罰球點球。
判例二:中甲聯賽第18輪,廣西平果哈嘹VS大連英博,比賽第82分鐘,廣西平果哈嘹33號隊員在與大連英博40號隊員爭搶球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大連英博40號故意使用手臂擊打廣西平果哈嘹33號面部,其手臂動作不屬于為完成爭搶球而做出的正常動作,應判大連英博40號暴力行為,并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漏判直接任意球和紅牌。
判例三:中甲聯賽第18輪,石家莊功夫VS江西廬山,比賽第24分鐘,石家莊功夫28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江西廬山守門員出擊動作不構成犯規,裁判員臨場未判罰球點球的決定正確。另外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石家莊功夫28號隊員主動發起接觸,佯裝被犯規,應判其佯裝(假摔)并出示黃牌警告,由江西廬山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判例四:中甲聯賽第18輪,重慶銅梁龍VS青島紅獅,比賽第64分鐘,重慶銅梁龍29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從與越位線近似齊平的鏡頭畫面看,重慶銅梁龍隊員在對方球門區附近傳球時,觸球瞬間球的位置被其他隊員遮擋,無絕對證據證明重慶銅梁龍29號隊員和24號隊員是否處于越位位置(是否較球及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都更接近對方球門線),但從視頻可基本判斷出29號不處于越位位置,24號處于越位位置。而后續重慶銅梁龍24號的行為,不構成干擾對方隊員的越位犯規。因此裁判員臨場判進球有效的決定正確。
判例五: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35分鐘,無錫吳鉤45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蘇州東吳35號隊員爭搶球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根據現有視頻以及球的運行線路判斷,守方隊員鏟球觸到了球,其動作也不構成犯規,裁判員臨場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應予支持。
判例六: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57分鐘,無錫吳鉤20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蘇州東吳5號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無錫吳鉤20號扣球變向后已經失去對球的完全控制,蘇州東吳5號防守隊員沒有犯規動作,雙方的身體接觸屬于比賽中的正常接觸,裁判員臨場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正確。
判例七: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70分鐘,蘇州東吳31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無錫吳鉤36號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后倒地。裁判員判無錫吳鉤36號防守犯規,判罰球點球,并向無錫吳鉤36號出示黃牌。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蘇州東吳31號帶球突破,無錫吳鉤36號在其身后有拉扯和推搡動作,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構成犯規,后續無錫吳鉤36號腿部動作絆倒蘇州東吳31號,屬于草率犯規,接觸地點在守方罰球區內,裁判員臨場判守方犯規和罰球點球的決定正確。另外,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該犯規動作不符合阻止對方有希望的進攻的判定標準,不應對無錫吳鉤36號出示黃牌。
判例對比一:中超聯賽第18輪,上海申花vs山東泰山,比賽第26分鐘,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黃牌(之后又因其他違規行為向其出示第二張黃牌并罰令出場)。
判例對比二:中超聯賽第24輪,武漢三鎮vs成都蓉城,比賽第63分鐘,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這兩個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的動作,屬于在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使用過分力量和野蠻方式進行爭搶,踢倒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嚴重犯規,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出示黃牌錯誤,漏判直接紅牌。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的動作,屬于在球已經離開可爭搶的范圍,在沒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不以觸球為目的,故意踢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暴力行為,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兩個判例中隊員的犯規動作有相似之處,也都應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但因具體情形不同,在競賽規則中應用的關于罰令出場的定性條款不同。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上述兩個判例的后續紀律處罰也作出了如下解釋:
克雷桑犯規事件發生后,經研判,未提交違規違紀報告啟動紀律處罰程序。
韋世豪犯規事件發生后,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暴力行為啟動紀律處罰程序,最終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對成都蓉城7號球員本次違規違紀行為作出停賽4場、罰款4萬元的紀律處罰決定。
中國足協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接受俱樂部的反饋和申訴意見,并針對其中重點判例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有利于統一判罰尺度的典型判例開展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對相關錯漏判裁判員作出內部處罰。(完)